售出价值近2万元的两台集成灶,本以为是大单,却不承想售出的集成灶被消费者发现是假货,钱没赚到还倒赔一笔。
现在随着“微商”“电商”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微信、网购平台做一名“中间商”,在供应商处拿货物后转卖给客户,从中赚取差价,但这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却往往容易被忽视。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微商”财货两空的案件。
原告小陈和被告小王均是从事小家电售卖的中间商。2023年3月和8月,小陈的客户分别向其求购两台某品牌的集成灶,因小陈转销的产品中没有此品牌,小陈遂通过微信请求小王帮忙代购。小王遂按照小陈的客户要求的品牌型号在某网购平台下单并按照小陈提供的地址直接发给客户。客户在使用集成灶过程发生故障,遂联系当地该品牌集成灶的定点维修点进行维修,却被维修厂告知该集成灶并非真品,不予维修。客户于是找到小陈要求其承担责任,小陈无奈按照客户要求为其更换了新机。后小陈向小王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小王辩称,自己也只是中间商,只是赚取微薄的差价,对集成灶的真假并不知情,只是按照小陈要求的商品的品牌和型号下单后直接发给了小陈的客户。
因集成灶在外地,且需要对集成灶进行真假鉴定,考虑到诉讼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法官对小王和小陈之间的纠纷进行了调解,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同为中间商的小王和小陈虽然都觉得自己有点“冤”,但是也认识到自己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案涉两台集成灶由原告小陈自行处置;被告小王自愿补偿原告小陈8000元。
法官说法:
“中间商”的差价并不好赚,为图省事简单转手的生意方式无异于一场赌博。“中间商”既是买方,又是卖方,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事后难以证实质量问题是发生在哪一环节,“中间商”不能举证证明是供货商本身质量问题时,需要对下一手客户发现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损失只能由“中间商”自行承担。(供稿:朱小旭 陈金玲)
关键词: 邓州法院 中间商不要随便当小心赔了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