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为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及市政府调控要求,现将天津市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如下:
根据《通知》,对于在天津市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此外,《通知》明确,取消天津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