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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法院:为伤残农民工讨回赔偿金

2024-08-08 15:16:37 来源:中华网河南

“大家一味对峙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来,我们坐下来一起把事情说开,问题不就解决了吗。”近日,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灌涨法庭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尘埃落定。案件调解成功后,原告方当事人执意要为法官送上一面锦旗,以表达心中的感激和敬意。

内乡法院:为伤残农民工讨回赔偿金

张某与王某系雇佣关系,2023年7月29日,张某在工作时被切肉机切伤右手大拇指,经医院诊断为右拇指末节离断伤;右食指皮肤、甲床缺损。事发后,王某将张某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并承担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但张某出院后与王某协商赔偿损失时,双方分歧较大,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张某劳动报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47150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2000元、意外医疗费用补偿1000元。

灌涨法庭受理该案后,分别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被告王某称,不是不愿意赔偿,张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就是自己主动承担的,但是张某在治疗时选择了最高的治疗方案,导致赔偿款高达14万余元,这个数额实在过高,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范围。而原告张某也心有怨气,自己好端端的成了残疾人,如果当时王某防护措施到位,也不至于造成这样的后果。

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均持不同态度,争执不下,在火药味十足的冲突之下,案件一度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境地之中。

承办法官在准确归纳把握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后,决定再次对案件进行调解。通过分析双方存在的过错和应该承担的责任,承办法官一方面对张某进行情绪上的安抚,引导其结合伤情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另一方面又以王某作为劳务接受方为出发点,结合《民法典》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向其阐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尽力促使赔偿结果能达到双方满意。

通过不断地释法说理、陈述利弊,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共计84000元,当庭履行4万元,剩余部分于2025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1100元,至此,案件圆满调解。

法官提醒:现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用工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由于缺乏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赔偿主体难确定等原因,导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普遍存在。作为广大劳务工作者,在作业时应增强风险防范和提升安全保障意识,并自我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作为用工方,要按照安全生产生活标准为劳务者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必要防护措施等安全保障义务,并尽量为劳务者购买相应保险,增强责任承担能力。一旦出现纠纷,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聂传青 庞彦粉)

关键词: 内乡法院 为伤残农民工讨回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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