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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感情不应因彩礼问题而进行取舍,应树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婚姻理念,只要双方共同想办法解决问题,长期用爱耐心经营,理解生活需要有付出才有圆满的含义,稍加时日,仍有和好的可能。”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夏馆法庭在处理一对夫妻的离婚官司时,判决书中使用平实温情的语言,最终判决不准离婚。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恋爱后,自愿在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家庭琐事双方产生争议,同时由于刘某长时间在外务工,加之双方性格方面不善交流,导致夫妻间缺乏思想沟通,多次发生争执,李某认为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已经难以共同经营和维系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故而提起离婚诉讼。
原被告均同意离婚,这本是一起可以轻松结案的离婚案件,但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被告刘某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并没有达到彻底破裂程度,原则上是不愿意离婚的,只是原告李某执意要离婚,被告刘某才以原告放弃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作为同意离婚的条件。
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充分的沟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承办法官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双方经过恋爱充分了解,自愿成为合法夫妻,说明是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的,只是被告在外务工时间较长造成沟通不畅,并非习性恶劣给家庭生活带来困难;虽然被告表达如果原告放弃彩礼诉请就同意离婚,但这一说法是对婚姻的不负责,也是假设原告坚决不愿意和好时的无奈选择,不能依此证明被告真的同意离婚,并且夫妻之间感情不应因彩礼问题而进行取舍,应树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婚姻理念;而原告诉请同被告离婚,说明原告已对被告之行为表示不满,只要被告引以为戒,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努力改善同原告的关系,两人仍然可以共同建立美满幸福的家庭。最终,虽被告同意离婚,但法官判决不准离婚。
法官寄语: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判决也可以充满温情。特别是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心存芥蒂、情绪抵触。因此,承办法官不能一判了之,还要秉持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和文明和谐的家风建设理念,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家庭观。而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既要义正言辞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更要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解开彼此的“心结”。(供稿:聂传青 郑先庆)